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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面的五个重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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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0 09: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省 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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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 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2、问: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答:不需要。根据有关规 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3、问: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应预缴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4、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您好,纳税人现享受财税〔201921号税收优惠无需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5、问: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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