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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年度的纳税申报,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发布)。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需详细了解请咨询qq:3149888574或电话:158185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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