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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能够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如需详细了解请咨询qq:3149888574或电话:158185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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