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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总局无新规定,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需详细了解请咨询qq:3149888574或电话:158185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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