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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轮岗制度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任用
1.一般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地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
(1)地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反省“一辈子”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做假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贪污;
(5)挪用公款;
(6)职务侵占。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
(三)会计工作交接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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