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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形式 1.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 |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无直接可比性。 |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法律之间干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六年级VS一年级)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泰森VS赵某)
【举例】《民法总则》→《合同法》
一般法 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19岁VS91岁)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19岁的赵某VS91岁的泰森)——谁来做裁判?
(1)法律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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