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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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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r15012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9-4-22 1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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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形式
1.分类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无直接可比性。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法律之间干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六年级VS一年级)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泰森VS赵某)
  【举例】《民法总则》→《合同法》
        一般法   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19岁VS91岁)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19岁的赵某VS91岁的泰森)——谁来做裁判?
  (1)法律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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