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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证、账、票的管理(★★★)
(一)证、账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不要只关注时间,起算点往往更加重要。
发票管理 1.发票的类型 | | | | |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
【注意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
【注意2】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卷票)。
【注意3】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五联票。(2019年新增)
3.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4.发票的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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