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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理解】受益人纳税原则,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
【注意】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采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从量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意】与税收优惠的结合考核。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为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为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总结】一般情况自行为发生之“次月”起;新征用耕地的,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2.征收方式及纳税地点——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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