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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理论依据是:固定资产预期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决定的。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2、常年处于强震动、产品高腐蚀状态。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两种方法分别是:
1、(双倍余额递减法)
2、(年数总和法)
比如厂房,它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每年都是相同的,这就要求要按照平均年限法等额计提折旧额。而有些设备一开始会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多,而以后会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贯彻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对该设备就要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务核准内容: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
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如需详细了解请咨询qq:3149888574或电话:158185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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