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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深圳公司后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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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4: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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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成立后记帐、报税
   1. 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15个工作内要建帐,包括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三栏明细帐、十七栏明细帐、库存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销售成本明细帐(生产成本明细帐)等;总分类、明细帐、数量金额明细帐等。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建立相关帐目。
   2. 报税机关通常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租赁税、防洪费等等,每个企业根据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选择不同申报机关和不同的税种,按照各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申报完毕,否则造成企业逾期、罚款、监控、上锁等处罚。


二、公司报税期限及规定

1、在国家税务局申报期限如下:

A、增值税、消费税是每个月10号之前申报上月的销售数据;

B、企业所得税分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销售经营数据;每年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上年度数据。

2、在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期限如下:

A、电脑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为次月10日前(所得税可在15日前申报缴纳);
B、电脑编码尾数为3、4、5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为次月15日前;
C、电脑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为次月20日前;
D、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为次月25日前;
E、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申报缴纳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
F、储蓄扣税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申报缴纳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
G、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法定的期限办理。


三、公司记帐所需资料

1、股东投资款单—银行单据(新成立的公司);

2、银行回单(包括支票头、银行进账单、电汇单等,支票头请用铅笔填写);

3、银行对帐单(每月初五号左右打上月银行对账单);

4、费用发票(包括房租、水电管理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餐饮、过桥路费、汽油费等)另请留意:超市购物小票请集中换成发票,发票的内容填为办公用品或商品;

5、固定资产发票(包括电脑、打印机、办公家具、汽车、房产及其他办公用品)

6、员工工资表(请注明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7、取得的购进商品成本发票(请在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是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结算方式);

8、自己开出的销售发票(请在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是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结算方式)。


四、公司成立后工商及税务年检

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如下:

A、网上年检受理的企业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都通过互联网申报办理年度检验。
B、年检受理时间
  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C、企业网上申报办理年检的程序
  (一)进入网上年检专区主页。在深圳红盾网( www.szaic.gov.cn )或深圳信用网( www.szcredit.com.cn )相应栏目,点击“网上年检”,进入网上年检专区主页,查阅年检须知、网上年检操作指南、工商年检收费流程等相关说明文件。
  (二)输入正确的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姓名登录网上年检申报系统。成动登录系统后,按提示在网上填写并提交年检申报信息。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所在辖区工商年检窗口的自助电脑完成上述表格的网上填写和提交。
  (三)网上申报完毕后,按提示查询受理和审验结果;
  (四)经查询,网上申报内容被审验通过后,将在网上填报的《年检报告书》打印一套,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按网上提示备齐有关材料情况向年检受理单位递交,清单如下: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提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 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持行政事业缴款通知单到深圳发展银行网点按规定交纳年检费和欠薪保障费,携带缴款回执连同上述材料递交到网上审验单位年检窗口(见深圳红盾网或深圳信用网“2007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公告”),经审查无误后,领回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将上述材料递交到辖区工商所,也可由隶属企业集中递交到总部所在辖区分局。
D、为了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省工商局通知与统一部署,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商标普查,企业在网上填写和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填写和提交商标普查表,请广大企业配合:
  ( 商标普查系统入口 )
  为全面掌握我市产业发展现状,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完善产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开展深圳产业发展现状调查,请在网上填写和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填写和提交:
  ( 深圳市产业发展现状调查系统入口 )

E、对申报年检人员的要求
   为确保年检数据填报的质量,请各参检企业尽量安排本企业财会人员从事年检申报工作。
F、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年检费每户50元;
   2、2007年欠薪保障费收取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2007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特区内为850元,特区外为750元。据此计算,2008年欠薪保障费的收费标准为特区内每户企业595元,特区外每户企业525员。
G、对逾期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企业的处理
   凡逾期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税务年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内容如下:

A、汇算清缴范围和内容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B、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

  C、汇算清缴方式和流程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使用2006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 www.szgs.gov.cn )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D、纳税申报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除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2.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

  (三)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书后,按规定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E、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

  2007年度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F、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G、其它事项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www.szgs.gov.cn )查询。

五、公司违法的处罚规定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迫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七)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外,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或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况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贷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二)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司银行开户相关知识

一个公司成立,首先要设立的是银行基本账户,其次是一般账户,基本账户能够提取现金和转账,但按规定每次只能提取银行余额的20%;另一般账户只能银行转账。

1、公司开立的帐户类型:

临时帐户、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

2、每个帐户的用途:

1)临时帐户一般包括验资帐户,用来公司注册、增资时用的,资金到位后要注销的

   2)基本帐户是每个企业单位必须拥有的一个帐户,主要用来走货款呀等公司日常走帐的

   3)一般帐户主要有:纳税帐户(基本帐户纳税除外)、外币户、一般人民币户等,

  4)专用帐户一般来说针对专款专用的资金。

3、哪些银行可以把其作为纳税帐户?签协议需要哪些资料?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南头支行、红宝支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只能纳国税、外资银行不行。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章原件复印件。

4、开基本帐户所需资料,其基本流程如下:

1)营业执照正本、国地税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5、开纳税帐户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正本、国地税登记证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6、帐户的银行对帐单和回单怎么拿取?都有哪些方式?

有些银行设有电子回单箱,办有一张回单箱卡,凭卡在银行回单箱领取,有些银行在窗口打印银行对帐单和回单、有些银行有开通网上对帐系统,在网上就可以直接打印对帐单和回单,有些银行要在网上打印对帐单,拿着对帐单到银行柜台打印回单。

7、基本户与一般帐户的区别及作用

A、基本帐户可以提现金也可以转帐,一般帐户只能转帐;

B、基本帐户是唯一的,并有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帐户可以开N个(必须有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才能开立)

C、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都可作为纳税帐户(纳税帐户、验资帐户只是一个功能,并不是帐户类型)。

8、支票怎样填写,盖什么章,提现或转帐怎样填写?

A、支票抬头日期必须大写,例如:2008年10月3日(贰零零捌年壹拾月零叁日);

B、客户名称可根据收款方的要求填写,也可以空白;支票上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折叠、染污;

C、金额大写:例如:10万元,不能写成拾万元,正确写法是壹拾万元;金额小写前面要加上人民币符号¥100000。

D、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私章(要与开户时银行留的印鉴一致),印章盖得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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