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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货物或代理销售货物而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因此,一项有效的外贸协议,必须包必备、明确的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在签订外贸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当明确外贸合同履行的区域。无论让国外公司作为我方的代理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国外公司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而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交由一个经销商或代理商,因此应当规定国外公司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之间的冲突,造成价格上不良竞争。 二、应当明确约定品质条款。外贸合同中的商品品质条款订得好不好,关系到出口交货和进口到货验收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贸易成败和经济得失,说得上关系重大。品质条款的文字、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用语、数据、计量单位力求准确、恰当,便于检验和分清责任。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先进设备”、“良好品质”等含糊不清的字样。品质条款还必须全面考虑,要符合我国和国外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以免影响履约交货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应当郑重签好数量条款。数量条款也是外贸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交货量不足时,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交货量超过时,一般也不补给货款。数量条款应该明确计量单位,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四、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签订此类条款时,如果对国外公司约束不够,则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出口产品如果涉及专利,应当让国外公司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由于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国外公司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五、明确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这两项是外贸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价格条款应当明确采用哪一种国际价格术语,避免因此引发各种纠纷。 六、外贸合同的索赔条款。大致包括两种: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一种是罚金条款。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条款的内容包括:①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②索赔依据,规定索赔时需提供的证件以及检验出证的机构。③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或称质量保证期)。④赔偿损失的估损办法和金额等。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或索赔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等。在大宗买卖合同中,一般还订有罚金条款,内容主要规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等,双方还根据延误时间长短预先约定赔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 七、适用法律及解决争议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争取对我方比较有利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