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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给的见面礼应归谁?

2019-12-3 11:57| 发布者: Flora| 查看: 63| 评论: 0

摘要:   许多地方父母第一次见自己的女婿或者儿媳都会给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形式的见面礼,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一、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婚姻法》第 ...
  许多地方父母第一次见自己的女婿或者儿媳都会给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形式的见面礼,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一、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给的见面礼离婚时应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就手镯的归属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手镯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根据陈某母亲赠与手镯的特殊时间和意愿,可以判断是赠给王某个人的,而且手镯属于王某的个人专门生活用品,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首先手镯赠与的时间是在婚礼上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赠与的,有其特殊意义,可以判断是赠与王某个人的,其次手镯作为女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也属于一方的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手镯应该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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