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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座谈会现场 检察机关是保护公益的“国家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社会组织是保护公益的“社会队”,积极开展公益保护活动被全社会关注取得良好效果。为推进首都社会公益保护工作发展,不断加强保护公益“国家队”和“社会队”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8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与社会组织进行沟通交流,会议邀请了包括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在内的12家活跃在公益保护一线、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开展公益保护工作积极且富有成效的社会组织参会,涵盖了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技术、安全生产等多个专业领域,其中6家曾在全国多地法院提起过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常国锋,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图为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出席会议 焦慧强表示,社会治理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的体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和保护需要相应的法律机关和社会组织共同解决,各主体应从不同角度关注和维护社会公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公益保护体系,夯实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分别代表着公益保护事业中的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双方具有协同性、趋同性、一致性,要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去,不断丰富和完善其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主体特点,开拓公益保护渠道。双方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有一致也有不同,有同样的工作目标也走不同的实践路径,尤其在探索公益保护范围方面,许多社会组织已经进行了有益实践,可以在安全生产、互联网、文化领域等多做探索和尝试,为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法定“等”外领域提供借鉴。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社会组织可以在知识、信息、理论、资金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支持起诉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支持。双方要通过密切的合作把各自职能分工安排得更加科学合理,不断推动公益保护格局的完善,共同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会上,北京市检察机关详细介绍了全市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开诚布公地讲做法、说问题、谈思路,秉持互相支持、共同协作的原则,对双方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公益保护合力提供了“检察思路”。 强化线索移送。双方对各自收集和发现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加强沟通与共享,畅通移送渠道。 强化专业支持。双方基于各自专业领域为对方提供必要支持,检察机关可就相关法律问题为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建议,社会组织可就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以专业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提供支持。 强化诉讼衔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并及时通过联络机制告知相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拟起诉或已诉案件情况,共同研究支持起诉工作。 社会组织详细介绍了各自工作职能、机构特点、业务范围、开展公益保护活动和成效等,交流观点看法,积极发挥各领域专业优势,开拓工作思路,为促进公益保护建言献策。北京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成功建议公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定期交流,设置信息员岗位保持沟通协作顺畅,从各自领域加强对公益保护领域的研究,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重点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发挥各主体专业优势。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秘书长徐杰立建议扩大公益保护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公益保护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不断汇集各类公益保护力量,使检察机关成为公益保护领域的一面大旗。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介绍了该基金会在培训、出版、咨询、资助等四个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分享了该基金会以培训为契机不断提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工作水平最终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魏天亮分享了该组织在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和边界积极尝试,在海洋环境保护、河道圈占、列车控烟等方面创新办案思路,办理具有影响力案件。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建议建立互联网线索汇集机制,用人工智能的方式进行线索核查,对于有效线索直接转到检察院线索平台进一步办理,形成一个流水化的互联网线索平台。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所长田静现场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案件线索。 与会社会组织代表均表示北京市检察院通过举办公益诉讼座谈会把各类主体聚集在一起,构建起了公益沟通桥梁,有效激发了各主体开展公益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协同配合、共同发力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致力于汇聚公益保护力量,树立好公益保护旗帜,逐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公益保护的认识,凝聚更多社会组织不断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动首都公益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供稿:市院第八检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