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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销售特定货物相关的项目(2项) 1.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四、销售符合减征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2项)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特别提醒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有问题,欢迎咨询鸿鑫瑞客户主任,我们将派遣资深顾问为您悉心解答,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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