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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 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汇率应如何确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出口业务应按照报关出口日期当日或当月第1日汇率。 2、Q: 企业在上个月递交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现已经审批完,但还没收到退税款,请问可以递交下一笔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吗? A: 可以申报下一笔退税单证。 3、Q: 外贸型出口企业取得一张进项发票,部分用于出口部分用于内销,应如何操作才能申报抵扣和退税? A: 一张发票上既有用于出口又有用于内销的情况下,在发票认证“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后,可就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用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购进时不能分清用于内销还是出口的,应暂按出口货物处理,即期进项税额暂不能抵扣)。 4、Q: 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时候因操作错误选择了“抵扣勾选”,如何处理? A: 如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时候因操作错误选择了“抵扣”,发票应冲红重开。其对应进项税额先申报抵扣,再凭企业申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重开后重新选择“退税(不抵扣)”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