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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须于何处备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答.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
问. 我是否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答.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予处长登记。
不过,如现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须将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通知处长。
问. 我的公司于《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即2018年3月1日)前成立。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即我的公司秘书的办公室地址)。我的公司已将成员登记册备存的地点以表格NR2通知公司注册处,我是否须要重新交付表格NR2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答.不须要。如现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须通知处长。
问. 我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注册办事处,我是否须要以表格NR2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答.不须要。
问. 法例是否强制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R2,藉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答.不,如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自开始存在时起,已时刻备存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则该公司无须将表格NR2交付本处登记。
此外,如现有公司(即在2018年3月1日前已存在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自2018年3月1日起已连同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一直备存于同一地方,而该公司已就其成员登记册的备存地点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R2登记,则该公司无须再交付表格N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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