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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监管政策】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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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6: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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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监管政策】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作者:光大银行 林跃伟
日期:2015年3月17日


一、内保外贷的定义
注册地在境内的银行(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外的债权人开立保函,为注册地在境外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二、基础交易审核注意事项
(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银行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开立跨境保函。银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该跨境担保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开立保函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
(一)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二)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三)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五)银行须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四、内保外贷项下特殊交易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二)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五、内保外贷担保履约
(一)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银行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
(三)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银行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银行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六、担保银行注意事项
(一)担保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
(二)担保银行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该分支机构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三)担保银行开立内保外贷担保函后应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对于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出具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银行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银行应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五)担保银行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七、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的处罚
(一)债务人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对担保银行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担保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
2、担保银行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范围提供内保外贷的;
3、担保银行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的;
4、担保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向债务人收回提供履约款之前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的;
5、担保银行、被担保人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
(三)境内银行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未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四)有下列情形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担保银行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担保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
2、担保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的;
3、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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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4: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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