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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0)商标异字第03663号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湖南电视台(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37期《商标公告》第39345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3107828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934585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