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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应具备的五种思维习惯

2021-8-26 17:24| 发布者: 3533390136| 查看: 90| 评论: 0

摘要: 法律人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职业群体。在工作中,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价值导向有全面的把握;更需要具备在复杂事实中抽象出法律事实的技能;还需在把握商业规律的基础上,练就对人情世故的深刻洞 ...
法律人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职业群体。在工作中,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价值导向有全面的把握;更需要具备在复杂事实中抽象出法律事实的技能;还需在把握商业规律的基础上,练就对人情世故的深刻洞察力。

法律人这些能力的养成除了应深入理解法律专业知识,还应时时锻炼和更新思维习惯,从本质上提升工作能力。

法律人应具备的思维习惯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将 “以终为始”作为工作起点

“以终为始”是美国管理学专家史蒂芬·柯维在《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中提出的重要习惯之一,说的是在开始行动前,设想事情最终完成后的样子,并将此作为行动的目标。

“以终为始”强调设定目标及制定计划的重要性,这一思维习惯能避免无效努力。

举一个法律人日常工作中的例子。

在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调中,律师往往按照律所的固定模板来调查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将所调查到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重大合同、诉讼仲裁等信息填入模板之中。这样下来,法律尽调报告往往洋洋洒洒几十页,看似调查得非常详细。

但一个项目若处于刚拿到核准批复手续,尚未开始建设的阶段,此时不对项目建设需要办理哪些用地、建设等合规手续加以列示,仅披露“由于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所以相关用地、建设手续尚未开始办理”,对于收购方而言,则缺乏对合规手续办理的时间、财务等合理预期,无法在估值时考量这些因素,从而影响收购目的实现。

因此,律师在开展法律尽调之前,应当首先了解截至尽调基准日,目标公司项目所处的具体阶段,以收购方收购目的达成作为出具尽调报告的目标,确立法律尽调的重点,合理分配各调查项在报告中的内容,切不可“以战术上的勤奋掩盖战略上的懒惰”。

二、从“多向度视角”分析问题

“多向度视角”是全面看待事物的视角,着重于对组成现象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需要对相关事实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提炼法律关系,寻求法律依据,确立法律解决方案,而非仅以已知的单一前提解释问题。

下面以实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为例谈一谈“多向度视角”对于法律人解决实务问题的重要意义。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债权人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仅需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债务人应对自身不具备《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进行举证,否则人民法院将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听证。法院往往会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参与听证,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实践中,存在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参与对债务人的破产重整,从而稀释小股东股权的现象。此时,代表小股东方的律师在准备听证会材料前,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重整的事实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债务的基础合同数额、履行情况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的态度、控股股东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股东间历史合作情况,进而考虑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内在动机,围绕“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不存在法定破产原因”准备相应文件。

培养“多向度视角”,意味着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法律人还需建立商业思维,对所处理的具体事项建立全面认知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用“底层逻辑”指引具体工作

“底层逻辑”是在事物的众多表象中抽象出的通用性本质,找寻“底层逻辑”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思维方法。在商业社会中,底层逻辑通常与“利益”密切相关。

法律人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要寻求具体法律现象背后的的利益逻辑。通过利益逻辑所蕴藏的理论前提,来推导实现某一具体商业目的的具体路径。

比如甲乙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为确保该合资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时有充足的资金,甲乙股东需要在合资协议中约定若合资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时,双方均应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相应资金。在拟订合资协议条款时,则需考虑甲乙两家公司作为股东的利益诉求是什么。若仅仅关注合资公司建设新项目需要资金投入这一现象本身,在拟订合资协议时,可能仅需要约定股东双方按需求向合资公司投入相应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即可。

不难发现,双方股东核心利益诉求是通过设立合资公司获得投资收益。因此需要明确所投入资金的性质。在合资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时,甲乙股东所投入的款项应当作为对合资公司的增资,方能实现其利益诉求。在设计合资协议条款时,就合资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性质问题应当予以明确。

分析现象背后蕴藏的利益逻辑,能帮助法律人准确直击一项工作的本质。

四、以“认知升级”精进专业技能

心理学家认为,“人是认知的吝啬鬼”。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人们在职场中容易陷入“经验主义”之中,过往经验所累积的心智能力往往会隔绝看问题的全新视角。因而,我们会注意到相当多的人明明工作了很多年,但是却依然非常固执、自我。

陈少文老师说,知识分子的“宽容”最重要的两点是:第一,不要太相信自己正确;第二,不要以为自己太重要。

对于法律人来说,需要以包容的心态听取各方观点,迭代自身认知水平,修正自我行为模式,这样才能获得业务上的精进,为自己打通职业发展的“任督二脉”。

不要太相信自己正确。

以律师与法务的合作为例,律师通常认为自身专业实力要高于法务,很多时候会把法务当作与甲方客户沟通的传声筒,似乎法务提出什么意见就是在干涉自己的专业性判断。更有甚者,某些律师还会将法务当作助理一样使唤,似乎法务仅是替自己传递资料、复印文件的“工具人”。
殊不知,“术业有专攻”,甲方客户之所以设置法务岗位,是希望法务能在与律师的沟通中发挥审核、把关的作用,能结合甲方实际,协助律师提供更符合业务需求的法律意见。

因此,律师应当在虚心听取法务意见的基础上,审视并修正法律服务方案。久而久之,也将获得更多合作的机会。

同样地,法务也不应该仗着甲方地位的加持,横加干涉律师的专业判断。

在“尽职审核”与“尊重专业”之间,需要把握合适的尺度。法务应当告知律师甲方的商业需求、从自身专业角度为律师提供必备的资料和信息、判断律师意见的合理性,尊重律师的专业判断。做到准确把握方向、坚守专业原则、抓大放小,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不要认为自己太重要。

除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公职外,律师、法务等职业本质上属于服务行业。因此明确客户需求,准确定位自身尤为重要。法律服务的价值是确保客户利益的实现,帮助客户成事。因此法律服务人员永远不能也不应该替代客户做出决策。

在企业中,创造利润的业务人员永远是核心,因此无论是内部法务还是外部律师,都不能因为自己懂得法律专业知识而自视过高。

认为某份合同存在不利于己方的条款,就否定合同签署;认为某并购项目存在法律风险,就阻断并购商业决策。而应该考虑的是,在合同条款不利于己方的前提下,给何种法律建议,帮助客户防范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并购项目存在法律风险时,判断该风险对拟议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尽调报告中提出何种法律建议,以确保收购方有效防控该等风险。

五、让“长期主义”驱动职业成长

“流水不争先,争的是滔滔不绝”,说的是坚持长期主义的价值。长期主义的核心是“积累”。法律职业专业性强,实务问题复杂多变,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需要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

以法务岗位为例,若不树立“长期主义”策略,则难以获得职业成长。法务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合同审核、纠纷案件处理、投资并购法律事务、法律宣传及企业法治建设等工作。然而,法务可能未必有机会全面接触这些工作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有企业所处行业的限制、部门岗位限制等。

例如,在生产制造型企业,法务除了从事合同审核、纠纷案件处理外,未必有机会从事投资并购法律实务工作;同样,在一个多人组成的法务团队中,每一成员可能有特定领域的分工,因而对于所分配领域外的其他法务工作则难以深入参与。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奉行“长期主义”呢?下面以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来谈具体方法。

一是,“长期主义”是建立在对职业全面认知基础上的关于能力提升的长期战略。

法律人首先应当了解自身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结构,建立对该职业的整体认知,并以此为目标,制定完善能力结构的行动计划。

任何能力的养成均非一夕之功,完善岗位能力结构需要经历阅读、实践、思考和转化的过程,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岗位的每一单项能力,从了解到熟练,都需要大量实践案例的强化。

就拿合同审核来说,熟练掌握合同审核的技巧,了解各类典型合同的审核要点,至少需要一到两年时间,其他单项能力亦如是。

二是,“长期主义”需要围绕能力提升战略,在适当的时候灵活转换平台或赛道。

频繁转换平台或赛道对于法律人的职业发展并无益处,然而,要想获得能力的提升,可能并非某个单一的平台就能提供这样的机会的,否则很容易出现“虽然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了十年,但仅仅是一个经验用了十年”的情形。

若已经对合同审核工作有了全面的把握,但始终没有机会接触投资并购法律实务工作,此时则需要考虑进入投资并购活跃的企业,学习积累相关工作经验。

若对企业法务工作已经有了深入的理解,但不满足于朝九晚五的工作,想获得更宽广的专业发展空间,可以考虑更换赛道,从事律师职业。
虽然职业转换需要成本,但是围绕自我能力提升战略,经过客观评估及审慎思考后作出的职业选择应当是值得坚持的。

法律人往往都会认为,自己通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习得的并非是对具体法律事务驾轻就熟的能力,而是一种思维方式,包括全局思维、逻辑思维、批判思维等。

以这种思维方式为指引,能帮助法律人灵活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可见思维习惯对于专业能力精进的重要意义。

法律人作为职场人,除了需具备一般职场人都应具备的思维习惯外,还应该结合专业特质培养独有的思维习惯,这些思维习惯的养成最终将内化为个人的独特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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