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12岁少年施救落水火伴时不幸溺亡。其爸爸妈妈痛失爱子后,由于不满获救者“不知感恩”,将获救少年及其监护人以及水塘的职责单位告上法庭。6月 14日上午,徐州市宝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获救方承当公正职责,判定抵偿8万元;水塘所在煤矿存在办理职责,抵偿8万余元。
2015年9月3日,徐州市宝穴区12岁的李鹤和几名火伴到一处偏远的水塘边玩耍,一名叫李佳的少年不慎摔倒,离得近来的两名小伙伴马上施救,一人在岸边拉李佳,而李鹤则到其死后用力往上推。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鹤也跌落到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迹。李佳在小伙伴的帮助下爬上岸,保住了性命。
李鹤落水后,周围的乡民听到呼救赶到现场解救,但是底子见不到孩子的身影。接到报警后,110、119解救人员和乡民们一同,进行了地毯式搜救。到了当天午夜,李鹤总算被打捞上岸,但是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若干天后,李鹤的家人向当地派出所为孩子申报“拔刀相助”称谓。 但是,请求被有关主管部分否定了。由于李鹤是未成年人,有关政策不发起、不鼓舞未成年人在不能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拔刀相助,所以有关部分没有同意对李鹤授予“拔刀相助”称谓。
在诉状中,李鹤的爸爸妈妈还将水塘所在的周屯村委会以及王庄煤矿一起列为被告人。他们认为,周屯村委会是池塘的实际使用人,理应负有办理职责;而王庄煤矿的采煤出产是形成这个风险池塘发生的直接原因,煤矿不只没有消除风险,反而在长达20多年里对陷落区域不论不问,也应当承当相应的抵偿职责。李家人在诉状中,对三被告人提出了各项抵偿和抵偿金额为40万余元。
此案曾于2016年5月26日揭露开庭审理。6月14日上午,宝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获救方自身没有差错,没有抵偿职责,但承当公正职责,因而判定抵偿8万元;涉案水塘坐落周屯村,该土地一向由王庄煤矿征用,王庄煤矿存在办理职责,抵偿8万余元;被告周屯村委会对涉案水塘既没有办理权也未实际使用或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差错,不应承当抵偿职责。
庭审完毕后,李鹤的爸爸对判定成果表明不上诉。他说,之所以告上法庭即是想给孩子一个说法。获救的孩子一家人只在出过后第二天露了一面,连个谢谢的话都没有,以后再没有露过面,这种情绪让他们一家人都很愤慨。宣判完毕后,获救孩子的爸爸也表明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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